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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办法,物业这些内容纳入抽查范围

发布时间:2018-11-05 09:13:25

近日,省住建厅印发了《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办法》。

 
《办法》共十三条,包括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项目库管理、检查人员库管理、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措施、监督检查结果公开及应用等事项。
 
《办法》明确监督检查方式,包括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检查组可以责令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要求属地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等。
 
《办法》明确检查成果内容应当予以恰当记录,录入“双随机”检查系统。检查结果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
 
《办法》梳理了双随机全面检查事项清单及违规行为处置建议,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共23项,房地产估价机构检查共15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共25项,物业服务企业检查共32项。
 
赶紧来看看物业服务企业“双随机”检查详细内容:
 
1、检查内容:是否按要求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所需资料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检查内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检查内容:是否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4、检查内容:是否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物价部门。
 
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检查内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是否每年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未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检查内容:每月是否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物价部门。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检查内容:是否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检查内容:是否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9、检查内容:是否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0、检查内容:是否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检查内容:是否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检查内容:是否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检查内容:是否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检查内容:是否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5、检查内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经营管理费用支出是否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16、检查内容:公共收益收入及使用情况,是否至少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一次的。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17、检查内容:是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本省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提供物业服务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18、检查内容:是否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并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予以公示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19、检查内容:是否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20、检查内容:是否落实安防人员、设施及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21、检查内容:是否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22、检查内容:是否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及其他日常纠纷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23、检查内容:是否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24、检查内容: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符合要求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城乡供水主管部门。
 
25、检查内容:是否对电梯运行进行日常巡查,并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物价部门。
 
26、检查内容:是否按规定对电梯进行年度安全检验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物价部门。
 
27、检查内容: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28、检查内容: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是否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29、检查内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拒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预收或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其账目以及其他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料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记入信用档案。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检查内容:原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记入信用档案。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31、检查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是否整改到位的,或者是否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和法院生效判决的。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32、检查内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违规行为处置建议: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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